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368号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总经理。
被告:临沂巧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董静如。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巧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2020年7月23日,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