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辖182号原告(反诉被告):苏芯物联技术(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参数技术(上海)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JasonSamuelSheets,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芯物联技术(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芯物联公司)与被告参数技术(上海)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参数技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被告参数技术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1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53529号民事裁定,裁定案件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被告参数技术公司向该院提起反诉,该院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
原告苏芯物联公司诉称,2018年9月,其与参数技术公司签订《POWEREDBYTHINGWORX订单》,约定参数技术公司向其提供软件服务,软件年度订阅许可费人民币1,075,463.8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合同签订后,参数技术公司通过电子交付方式在南京交付了订阅软件,而后苏芯物联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软件订阅许可费1,075,463.84元,由于参数技术公司在销售时承诺的软件功能与实际交付的不符,提供的软件版本较低且存在多处缺陷,苏芯物联公司根本无法实现订阅软件的目的。
合同签订后,苏芯物联公司要求解除《POWEREDBYTHINGWORX订单》,而参数技术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
故苏芯物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苏芯物联公司与参数技术公司签订的《POWEREDBYTHINGWORX订单》,返还年度许可费1,075,463.84元;
2.参数技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参数技术公司反诉称,其与苏芯物联公司签订了涉案合同后,苏芯物联公司在足额支付了第一年的订阅费用后,于2019年8月2日提出取消订单,拒不支付第二年的订阅费用。
苏芯物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涉案合同附件B和许可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给参数技术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故参数技术公司请求判令:1.继续履行《POWEREDBYTHINGWORX订单》及附件;
2.苏芯物联公司支付第二年度订阅许可费1,047,650.12元,以及迟延付款的违约金125,718.01元(以1,047,650.1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算,按照每月1.5%,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3日);
3.苏芯物联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0元及公证费10,113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系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且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对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鉴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报请提级审理,故决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朱佳平审 判 员 陶 冶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