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390号 原告:衡水圣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店东张村。
法定代表人:田福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福新,住河北省衡水市,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枣强县盛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马屯镇张仓口村。
法定代表人:刘忠燕,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琥,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行,住衡水市枣强县,系刘忠燕丈夫。
原告衡水圣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强县盛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衡水圣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圣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圣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衡水圣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