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6528号 上诉人:即墨市乐客来商场,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华山一路198号。
经营者:张晓。
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即墨市乐客来商场与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即墨市乐客来商场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