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705号原告:沈志军,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严官巷7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冠,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勇,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泸州市。
被告:孙自涛,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罗庄区工业路56号。
原告沈志军与被告周勇、孙自涛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沈志军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