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61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家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济南赛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胡松。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济南赛如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