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980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恒莱文化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苎萝东路399号永利吾悦广场1019、2018、2019号。
经营者:吴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诸暨市恒莱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