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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奥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简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永康市万帆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24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奥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简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永康市万帆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奥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简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永康市万帆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奥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郭段村南区56号。

法定代表人:吕健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菡,浙江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简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B-3栋加速器生产车间808。

法定代表人:张戈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炜,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永康市万帆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练结村673号。

法定代表人:卢苏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禄,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康市奥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简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成公司)、原审被告永康市万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帆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奥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被上诉人简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戈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刚、胡剑炜,原审被告万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禄,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简成公司原审全部诉求;

2.由简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简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奥雅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1.公证书和现场比对的操作不能够证明双方实施了相同技术方案,该操作恰恰证明绑定电子秤是一对一建立连接的行为。

2.从简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可以看到,商品包装图片上已经有电子秤的型号,不同的型号说明我方使用的集成电路板等配件有所不同,所以不同型号产品实施不同技术方案的情况是存在的。

3.原审判决书第11页认定“教科书系无法与原件核实的复印件,本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可”不是事实。

(二)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专利侵权。

被诉侵权产品确实有电路板,也确实将控制器、芯片等集成在电路板上。

但是,没有将传感器集成于电路板上,而是采用电连接方式,与涉案专利不同。

电路板有合法来源。

(三)被诉侵权产品系实施现有技术的结果。

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CN103017878A发明技术方案相同,“仅广播”在中央设备与外围设备进行交互时无须连接且可以周期性广播的自有属性已是一种公知技术。

奥雅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在简成公司专利申请日前即已设计投产。

综上,请求依法支持奥雅公司上诉请求。

简成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奥雅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万帆公司述称:同意奥雅公司意见。

简成公司未对“周期性”概念作出清晰界定,导致无法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被诉侵权产品供电模块、重力传感器是使用传统导线连接的,属于分立元件电路,不具备涉案专利“集成于内部电路板”这一重要技术特征。

天猫公司述称:同意原审判决,天猫公司已经删除链接。

简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受理,简成公司起诉请求:1.万帆公司和奥雅公司立即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72037××××.1、名称为“人体健康秤”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智能蓝牙体脂秤产品;

2.万帆公司和奥雅公司赔偿简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3.天猫公司删除被诉侵权产品链接;

4.万帆公司和奥雅公司、天猫公司共同承担简成公司维权合理费用、代理费6万元、公证费12390元;

5.万帆公司和奥雅公司、天猫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简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涉案专利,于2018年1月9日获得授权。

简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简成公司自专利申请日起自行实施专利,产品受到消费者欢迎。

2018年3月1日,简成公司授权深圳市思麦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麦德公司)以普通许可方式实施专利,并按1.5元/台收取许可费,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24日已收取许可费人民币523205元。

简成公司发现万帆公司自2018年初开始生产并在奥雅公司经营的“唯一个人护理旗舰店”和永康市诺唯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品奥诺唯专卖店”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额巨大。

简成公司于2018年8月向天猫公司投诉,但天猫公司以万帆公司和奥雅公司提交不侵权证据、无法判断侵权为由允许其继续销售。

截至2018年9月27日,“唯一个人护理旗舰店”已销售侵权智能体脂秤32万台。

简成公司当庭明确对于永康市诺唯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品奥诺唯专卖店”相关事实不再指控,而改为指控奥雅公司经营的“品奥旗舰店”侵权;

明确诉讼请求3中的链接仅指公证书所附“唯一个人护理旗舰店”和“品奥旗舰店”涉案公证书所指产品链接。

万帆公司辩称:其主要业务为玻璃制品加工销售(玻璃加工和印花),而非专业生产销售电子秤。

万帆公司仅在2018年3月受奥雅公司委托代为加工过一批电子秤,产品电路板由奥雅公司提供,万帆公司仅提供玻璃盖印花和塑料件一个配件的加工,不涉及专利特征,故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驳回简成公司的诉讼请求。

奥雅公司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把传感器集成到一块电路板上,而采用布线方式,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二)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集成电路系外购取得。

(三)被诉侵权产品系实施现有技术。

涉案专利中的“蓝牙广播模块”仅为一个概念,蓝牙广播模块是一项公知技术。

(四)简成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简成公司的诉讼请求。

天猫公司辩称:(一)天猫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商品经营者和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商家商品责任应由商家自行承担。

(二)天猫公司在诉前不知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天猫公司尽到了事前注意义务,在服务协议和天猫规则中明确要求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并审核了卖家身份;

诉中天猫公司及时通知卖家涉嫌侵权信息,因卖家提交申诉材料,天猫公司无法认定侵权,已尽到注意义务。

综上,请求驳回简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权利基础 2017年4月11日,简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2018年1月9日取得授权。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包括:1.一种人体健康秤,包括用于检测人体指标数据的传感器、连接所述传感器用于进行数据处理的控制器及用于给所述传感器和/或(简成公司本案主张为“和”)所述控制器供电的供电模块,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蓝牙广播模块,所述蓝牙广播模块连接所述控制器,用于将所述控制器传输的包含所述人体指标参数的数据包以蓝牙方式周期性地广播;

所述传感器、所述控制器、所述供电模块及所述蓝牙广播模块集成于健康秤内部的电路板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30日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7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认为与对比文件1(CN203848930U)相比,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控制器、供电模块及所述蓝牙广播模块集成于健康秤内部电路板上,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将功能模块集成于电路板上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属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而不具有创造性;

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CN202041266U)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权利要求2-7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且技术效果相同,故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日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认为,前述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对本案专利的蓝牙广播模块如说明书所载上海巨微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的MG127蓝牙发射芯片和对比文件1中的蓝牙广播模块均为相同的、支持蓝牙4.0协议、周期性以蓝牙广播方式发送数据包的电子模块的认定正确;

但专利与对比文件的控制器中人体指标参数信息传输路径有差别,蓝牙广播模块作用亦不相同,故原评价报告认为专利蓝牙模块用于将参数数据包以蓝牙方式周期性广播相当于对比文件1中蓝牙广播模块用于向外持续发送蓝牙广播的事实认定错误。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智能电子秤采用蓝牙模块传递数据需要建立通信连接后传递数据、导致传递时延及硬件成本高的问题,故本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7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9年3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93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为对比文件1(CN105101099A)所述蓝牙传输方式为先与待接收数据的智能终端进行映射连接,成功后再进行数据传输,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之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前者的蓝牙广播模块用于将所述控制器传输的包含人体指标参数的数据包以蓝牙方式周期性地广播。

本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7具有创造性,维持专利有效。

2018年3月1日,思麦德公司与简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涉案专利普通许可给思麦德公司在中国范围内实施,许可费为每台产品1.5元,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至2018年5月24日思麦德公司共支付简成公司523505元。

二、被诉侵权事实 2018年7月31日,简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戈零在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登录www.taobao.com,登录搜索并进入“品奥旗舰店”,显示该店内有名为“智能体脂称电子称体重秤家用人体秤精准成人减肥称测脂肪女”的商品,价格49.8-59.8元、月销量5176、累计评价20085。

详情页面显示产品名为品奥PA-GHJ、品牌为品奥、生产企业为奥雅公司,网络连接方式为蓝牙。

张戈零在线购买一个并支付货款49.8元。

2018年8月3日申通快递3370111838833包裹送达该公证处,包装标注商标为“PINAO品奥”;

包装内说明书载明产品为“X2型品奥智能体脂秤”。

2018年7月31日,张戈零在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登录www.taobao.com,登录搜索并进入“唯一个人护理旗舰店”,显示该店内有名为“智能体脂秤电子秤体重秤家用成人精准女减肥人体测脂肪体质电子称”的商品,价格69.9-79.9元、月销量96999、累计评价41599。

详情页面显示产品名为唯一WY-GHJ、品牌为唯一、生产企业为永康市朗喜工贸有限公司,网络连接方式为蓝牙。

张戈零在线购买一个并支付货款69.9元。

2018年8月3日申通快递3370115290318包裹送达该公证处,包装标注商标为“唯一unique”、品牌为“唯一”、型号为PA-C3,奥雅公司出品,生产商为万帆公司和永康市天晟电子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日,简成公司的代理人张憧蓓在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登录www.taobao.com,登录搜索并进入“品奥旗舰店”,显示该店内有名为“智能体脂秤电子秤体重秤家用成人减肥称精准女生人体测脂肪电子称”的商品,价格49.9元(新品上新)、月销量4872、累计评价920;

商品详情页标注该产品名为品奥PA-002、品牌为品奥,传感器为大山型传感器,网络连接方式为蓝牙,适用机型:“IOS8.0及以上版本安卓4.3及以上版本蓝牙4.0及以上版本”。

简成公司代理人在线购买一个并支付货款29.9元(店铺优惠20元)。

2018年8月6日申通快递3370295976613包裹送达该公证处,包装标注商标为“PINAO品奥”,奥雅公司出品,生产商为万帆公司和永康市天晟电子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4日,简成公司的代理人张憧蓓在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登录www.taobao.com,登录搜索并进入“品奥旗舰店”,执照信息显示该店为奥雅公司经营,内有名为“智能体脂秤电子秤体重秤家用成人减肥称精准女生人体测脂肪电子称”的商品,价格39.9-49.9元、月销量17018、累计评价13206;

商品详情页标注该产品名为品奥PA-002、品牌为品奥。

简成公司代理人在线分2次购买3个并支付货款119.7元。

2018年9月15日申通快递3375790504825包裹送达该公证处,包装标注商标为“PINAO品奥”,奥雅公司销售,生产商为万帆公司,型号为PA-C3;

2018年9月16日EMS快递9757596294782包裹送达该公证处,包装标注商标为“PINAO品奥”,奥雅公司出品,生产商为万帆公司和永康市天晟电子有限公司。

简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打印的网页显示,天猫网“品奥旗舰店”在售的“智能体脂秤电子秤体重秤家用成人减肥称精准女生人体测脂肪电子称”商品售价39.9-49.9元(显示到手价29.9元),月销量1.5万+、累计评价46713,生产企业品奥,型号为品奥PA-002;

天猫网“唯一个人护理旗舰店”在售的“智能体脂秤电子秤体重秤家用成人精准减肥人体称脂肪小型电子称女”商品售价39.9-49.9元,月销量15万+、累计评论386398,型号唯一WY-GHJ,生产企业永康市朗喜工贸有限公司。

前述产品中,单号为3370111838833、3370115290318、3375790504825的包裹产品实物经当庭展示比对。

简成公司方当庭使用手机扫描所附产品说明书的二维码,下载“OKOK”软件并添加绑定设备后,相关称重数据可即时在手机上查看。

奥雅公司当庭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系其制造、销售,“唯一个人护理旗舰店”和“品奥旗舰店”为其经营;

奥雅公司注册有第8997782号“品奥”商标,专用权期限201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秤、尺(量器)等;

注册有第12655877号“唯一unique”商标,专用权期限2015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数器、秤、衡器等。

三、其他 简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委托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出具的《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显示,简成公司向其提交“唯一WY-GHJ”体脂秤实物一台,产品信息为:使用干电池电源、大山型传感器、使用4.0或以上版本蓝牙通信方式向手机软件接收端发送体重信息,经现场使用“麻雀工具-BLE”蓝牙测试软件进行通信测试,该产品通信模式为不可连接的蓝牙广播通信模式。

奥雅公司向淘宝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提交的申诉材料称其产品“唯一体脂秤ID:571798191025”不构成对本案专利的侵害,因摩尔实验室检测报告表明其产品采用并非蓝牙广播模块而属于2402MHZ、2426MHZ、2480MHZ无线传输模块;

传感器未集成于电路板。

简成公司提交的《蓝牙4.0主要内容及技术规范(BLUETOOTHSPECIFICATIONVersion4.0)》文件显示2402MHZ、2426MHZ、2480MHZ为蓝牙广播频道。

2018年9月25日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应简成公司申请作出的检验报告显示,“唯一PA-C3”型健康人体秤工作频率有且只有2402MHZ、2426MHZ、2480MHZ,为蓝牙广播频率。

奥雅公司提交的“蓝牙官网SIG协议”网页打印件显示,蓝牙广播适用于体重秤;

蓝牙40个信道中有3个广播信道。

天猫公司持有浙B2-2011044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相关信息即经营类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业务即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

其用户需签署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及其他专有权利的信息。

天猫公司就奥雅公司涉案网店审核收取了奥雅公司的工商执照信息。

2018年8月16日,简成公司就“唯一个人护理旗舰店”所售“人体健康秤”产品通过淘宝网知识产权投诉平台进行投诉,万帆公司和奥雅公司进行了不侵权申诉并被认定申诉成立,平台表示卖家提交了不侵权抗辩材料,鉴于案件复杂性建议简成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得到生效法律文书后平台将及时处理侵权商品。

简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667万元,经营范围:信息技术、软件的开发与维护;

计算机系统集成;

电子产品、运动健身器材的开发、销售;

商务信息咨询;

大型活动组织策划;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

万帆公司于2016年9月8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系卢苏珍个人独资,经营范围:家居用具、厨房用具、酒店用具、清洁用具、健身器材、日用五金制品等加工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

日用百货、电子秤销售;

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奥雅公司于2010年11月3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经营范围:按摩器材、家居用具、户外休闲用品、五金制品、厨房电器、文具、体育用品、服装、内衣、工艺品、日用百货销售。

简成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购买产品及律师代理费用等。

关于奥雅公司、万帆公司对简成公司所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发票等所提异议,原审法院认为该合同及汇款凭证、发票之间能相印证,故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关于简成公司对万帆公司出库单证明效力所提异议,原审法院认为该证据系自行制作且系孤证,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关于简成公司对奥雅公司所提蓝牙规范网页打印件及教科书复印件所提异议,原审法院认为蓝牙规范系公开文件,简成公司未提交反证,故确认该证据真实性,至于其效力有待结合查明的事实确认;

教科书系无法与原件核实的复印件,原审法院对其效力不予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现处有效期内,专利法律状态稳定,依法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简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依法对专利保护期内侵害其专利权益的行为享有诉权。

奥雅公司以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为由请求中止本案诉讼,原审法院综合在案证据,认为本案不属于应当中止的情况,对该请求不予准许。

综合查明的事实和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侵权判定;

2.现有技术抗辩;

3.奥雅公司、万帆公司、天猫公司的法律责任。

评析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侵权判定,当庭比对的三款被诉侵权产品具有相同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属相同技术领域。

简成公司明确以专利权利要求1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经当庭比对,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相同。

奥雅公司、万帆公司认为与涉案专利的区别在于:供电模块和传感器未集成于电路板上,对其余技术特征对比无异议,双方均同意以百度百科“集成”作为文意解释的依据。

经审查该词语定义为“一些孤立的事物或元素通过某种方式改变原有的分散状态集中在一起,产生联系从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的过程”,强调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构成。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集成”不等于功能模块均布设于一块集成电路上,本案专利权利要求并未限定集成的具体方式,从说明书第[0006]段来看,其发明内容仅限定传感器、蓝牙模块、控制器等的连接关系,被诉侵权产品的供电模块和传感器均通过电线与电路板焊接为一体,其一体化构成符合该“集成”的含义,故该技术特征与专利相同。

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品奥”牌PA-GHJ、PA-C3型、“唯一unique”牌PA-C3型智能体脂秤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简成公司公证购得的涉案“品奥”牌PA-GHJ产品其所附说明书标注型号为“品奥”牌X2型,“品奥”牌“PA-C3”产品网页标注为PA-002型,“唯一unique”牌PA-C3型产品在其销售网页标注为“唯一”牌WY-GHJ型,而被诉侵权产品实物本身并无任何型号标注,故原审法院综合在案证据,确信奥雅公司系将同一产品冠以不同型号进行销售,因此“品奥”牌X2、PA-002型、“唯一”牌WY-GHJ型亦属侵权产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现有技术抗辩,奥雅公司的依据是CN103017878A、CN105581774A、蓝牙官网协议关于蓝牙广播信道的约定。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蓝牙广播模块连接所述控制器,用于将所述控制器传输的包含所述人体指标参数的数据包以蓝牙方式周期性地广播”的特征经由专利说明书第[0014]段“蓝牙接收终端只需扫描蓝牙广播模块发送的广播数据包并从中读取人体指标参数,无需建立通信连接”的解释,可确定其设备为在不需建立通信连接的情况下向接收终端进行广播,且该广播是周期性的。

2019年3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93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就本案专利认定,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CN105101099A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前者的蓝牙广播模块用于将所述控制器传输的包含人体指标参数的数据包以蓝牙方式周期性地广播,即指出本案专利的主要创造性所在,该比对意见可作为本案参考。

现有技术的比对适用单一比对原则,现CN103017878A“一种蓝牙电子称重仪”专利文件未公开体重秤通过蓝牙模块将包含人体指标参数的数据包以蓝牙方式、周期性地广播的技术特征;

CN105581774A“遵循蓝牙低功耗通信协议的生理信息监测系统”与本案实用新型属不同技术领域,仅公开了在收到主机端扫描要求时将一广播封包回传的技术方案,至少亦未公开蓝牙模块将数据包以蓝牙方式、周期性地广播这一技术特征;

奥雅公司举证的蓝牙协议仅涉及体重秤可使用蓝牙广播方式、而未揭示其设备之间是否需要建立连接、以及该蓝牙广播是否为周期性等技术方案;

故原审法院认为奥雅公司所提交的文件均未公开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并为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不需建立通信连接而以蓝牙方式、周期性地广播数据的技术特征,亦无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故奥雅公司所提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法律责任,在案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标注奥雅公司注册商标、以其自有品牌经由奥雅公司所开设的涉案网店进行销售、许诺销售,并在商品详情页标注生产商为奥雅公司,据此可认定奥雅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万帆公司虽辩解其仅加工“唯一”品牌产品的玻璃面板,未实质涉及产品技术方案,但其所提的出货单不足以支持其抗辩,且在案“品奥”品牌侵权实物包装亦标注万帆公司为制造商,故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万帆公司与奥雅公司共同实施了唯一品牌与部分品奥品牌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

万帆公司和奥雅公司依法均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法律责任,其中就部分制造行为的赔偿责任由两者连带承担。

奥雅公司还主张涉案集成电路板系从丽水市睿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入,但除一购销合同孤证外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事实,原审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

天猫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实施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并通过事先要求用户签署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等以合同形式明确约定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在网站中披露卖家的真实身份,诉讼中审查涉案信息要求卖家申诉、并在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之间的侵权判定难度后提示简成公司司法诉讼解决,已尽到了其作为电商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

简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天猫公司系在明知侵权的情形下为卖家提供帮助。

故简成公司指控天猫公司实施帮助侵权行为并要求其负担维权费用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天猫公司应删除被诉侵权产品链接。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简成公司未能有效证明其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事实,奥雅公司、万帆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侵权获利情况。

故原审法院将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各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同时,原审法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4月11日,该专利具有现实经济价值并取得许可收入;

2.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巨大;

3.专利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贡献率;

4.简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一定人力财力等。

综合上述因素,原审法院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对简成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酌情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奥雅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20172037××××.1“人体健康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二)万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20172037××××.1“人体健康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被诉侵权产品;

(三)天猫公司立即删除被诉侵权产品网页链接;

(四)奥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简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合计102万元,万帆公司对其中3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简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奥雅公司、万帆公司如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52元,由奥雅公司负担,万帆公司对其中4817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第43728号决定,宣告简成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简成公司依据涉案专利提起侵权诉讼,原审法院支持了该公司的侵权指控。

但在本案审理期间,涉案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3728号决定宣告全部无效。

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简成公司在本案中针对奥雅公司、万帆公司、天猫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如果第43728号决定后续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简成公司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湖南简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52元,退还湖南简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退还永康市奥雅贸易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张晓阳 审判员 欧宏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牛鸿生 书记员张华 裁判要点 案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624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张晓阳、欧宏伟 法官助理:牛鸿生 书记员:张华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24日 涉案专利 “人体健康秤”的实用新型专利(ZL20172037××××.1) 关键词 实用新型;

专利宣告无效;

驳回起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奥雅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简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永康市万帆工贸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湖南简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判决主文:一、被告永康市奥雅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201720376224.1“人体健康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二、被告永康市万帆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201720376224.1“人体健康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涉案侵权产品;

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涉案侵权产品网页链接;

四、被告永康市奥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简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万元,合计人民币102万元,被告永康市万帆工贸有限公司对其中人民币3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湖南简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法律问题 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观点 当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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