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3民初115号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葵涌葵昌路26-38号豪华工业大厦9楼A03室。
法定代表人:園田康二,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政涛,男,汉族,1990年7月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政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含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10000元。
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李芳丽书记员刘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