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63号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48083密歇根州特洛伊大海狸路1820E号(1820E.BigBeaverRoad,Troy,Michigan,48083USA)。
法定代表人:霍华德.莫罗夫(HowardMorof)。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东浜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莫宁佳。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与被告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7月14日,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