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39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颜润化妆品经营部,经营者司加新,经营场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花园北路98号88号楼北108。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润美化妆品店,经营者何梅玲,经营场所凤城西大街大酒店沿街楼营业房东起第五间。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颜润化妆品经营部、莱芜市莱城区润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