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21刑初34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涛,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临颍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河南省临颍县。
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冯李国,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玉检二部刑诉[2020]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敏玲出庭,指控:“RedBull红牛”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是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等,有效期限到2021至2026年不等。
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涛在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任车间主任期间,受老板张晓强(另案处理)指使,明知“RedBull红牛”是他人已注册用于无酒精(能量)饮料的商标,仍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了高仿的“RadBall红牛”饮料,并出售给辛自科(另案处理)等人,非法经营数额约47万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涛在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
同时认为被告人陈涛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涛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罚金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陈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饮料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苏 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