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270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高新开发区荆荆一服装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经营者:荆涛。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开发区荆荆一服装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