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87号之一 原告:金华市华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帆街966号金帆孵化基地1#4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587761684R。
法定代表人:陈大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飞,冯燕青,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时尚万通城1幢18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0RGH55。
法定代表人:宋文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王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金华市华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2020年7月23日,原告金华市华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华赛英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华赛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共计人民币2920元,由原告金华市华赛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金华市华赛英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