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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黛雅诗皮具有限公司与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1700号
案件名称广州黛雅诗皮具有限公司与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广州黛雅诗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1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黛雅诗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袁春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OUPHEADQUAR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王富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黛雅诗皮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民初10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6月17日组织庭询。

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黛雅诗皮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黛雅诗皮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上诉人广州黛雅诗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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