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19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坪白鹤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760862。
法定代表人:夏明宪,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沙坪坝区风月套装门厂,住所地重庆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斑竹林社,注册号500106600495524。
经营者:胡雷,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胡雷,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沙坪坝区风月套装门厂、胡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9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沙坪坝区风月套装门厂、胡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已扣划被执行人胡雷存款38504.14元,其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3969.14元,其余4535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
2.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积金、房产、车辆、到期债权等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沙坪坝区风月套装门厂、胡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胡雷限制高消费。
2020年7月23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0年7月23日,被执行人沙坪坝区风月套装门厂、胡雷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损失赔偿30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应扣除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33969.14元)。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渝0192执9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