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072号 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寿西路177号附23号。
法定代表人:杨太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天友山家具制造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木樨社区二组183号。
投资人:何士正。
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天友山家具制造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