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880号原告:宁海县裕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葛芙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至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2。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宁海县裕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至好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宁海县裕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宁海县裕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海县裕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海县裕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