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5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吉发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义乌商贸城一期附1076、10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2UN1K6J。
经营者:张应山。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吉发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知民初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吉发百货经营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吉发百货经营部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