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97号原告:成都大有拈头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小科甲巷1号1栋2单元25层17号附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7Y。
法定代表人:张欢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波,员工代表。
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黄冈市黄州区有年头火锅店。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万象巴黎A1栋1单元S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6J。
经营者:曹存岭。
原告成都大有拈头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黄州区有年头火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成都大有拈头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大有拈头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大有拈头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大有拈头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