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21号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彩田北路影儿大楼、凯丰路凯丰花园综合楼南室727室,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30839。
法定代表人:俞忠其,执行董事。
被告:江乐茂,男,汉族,1993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乐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