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631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健新,男,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健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