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359号 原告:林伟斌,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华,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冬梅,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宽,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伟斌与被告王冬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林伟斌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伟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伟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林伟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