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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伟斌与王冬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359号
案件名称林伟斌与王冬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伟斌;王冬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359号 原告:林伟斌,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华,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冬梅,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宽,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伟斌与被告王冬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林伟斌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伟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伟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林伟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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