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18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鲁德雷(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英伦范鞋包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奥克斯广场金牛街112号。
经营者:郑飞璇,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
被执行人:郑飞璇,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
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英伦范鞋包店、郑飞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4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13日、2020年6月3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郑飞璇网络资金4933.94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的指定账户,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郑飞璇名下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0年7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郑飞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7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3410元,已执行到位4933.94元,尚有28476.06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