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331号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民营科技工业园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诗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韩想玲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二贤里6-101。
经营者:韩想玲。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韩想玲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
3.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授权,有权使用第1262087号“小糊涂仙”等系列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经营的酒水商品并非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却使用了原告享有知识产权权利的标识,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根据本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