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605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县榔梨丰涵食品店,住所地:长沙县榔梨街道大园社区龙华路01栋。
法定代表人:王美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县榔梨丰涵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