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75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三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京客隆(廊坊)有限公司燕郊分店,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北路2号。
负责人: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客隆(廊坊)有限公司燕郊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