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客隆(廊坊)有限公司燕郊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75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客隆(廊坊)有限公司燕郊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廊坊)有限公司燕郊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75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三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京客隆(廊坊)有限公司燕郊分店,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北路2号。

负责人: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客隆(廊坊)有限公司燕郊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