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9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寿县爱购日用品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万通商业街J区-2号,经营者张延刚。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灵寿县爱购日用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