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73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三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顶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糖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永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霍各庄万福隆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大厂镇霍各庄村。
经营者:李德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顶牛食品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霍各庄万福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以三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