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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东营市顶牛食品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霍各庄万福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73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东营市顶牛食品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霍各庄万福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东营市顶牛食品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霍各庄万福隆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73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三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顶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糖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永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霍各庄万福隆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大厂镇霍各庄村。

经营者:李德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顶牛食品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霍各庄万福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以三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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