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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何明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民初398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何明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何明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民初398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林,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明涛,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星,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明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罗学云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被告何明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13782135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PaulFrank(大嘴猴)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原告为Paul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的独占被许可方。

PaulFrank(大嘴猴)的商品在美国、加拿大、欧洲、中东、澳大利亚、香港、台湾、韩国、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中国大陆等各地销售,全世界超过2000家店铺,在世界各地都深受消费者的欢迎和喜爱。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PaulFrank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后又在其生产销售的第9、14、16、18、20、21、22、24、25、27、28等群组产品上先后注册了众多商标,经过该公司的积极努力,目前已形成完成的知识产权体系。

随着原告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在淘宝、全球最大的采购批发市场阿里巴巴、京东等各网络平台发现某些不良商家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长期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毛毯。

被告销售的产品明显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严重影响了原告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损害了原告的声誉,挤占了原告产品的市场份额,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被告只是销售者,本身并没有生产侵权产品。

被告的销售货物都是有正当合法来源,被告并不知道其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没有能力也没有途径知道其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

根据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4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不应承担责任。

2.原告要求赔偿数额2.5万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构成合法来源抗辩不需要赔偿责任。

即使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原告诉请的数额没有依据,原告也没有证明其有任何的损失。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第13782135号注册商标(大嘴猴头形状图案)注册人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7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4类:织物;

纺织品挂毯;

纺织品毛巾;

床罩;

床单和枕套;

无纺布等。

2015年1月1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发文,表示其是PaulFrank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其书面确认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其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所有产品的独占总许可方,有效期至2020年2月28日。

2017年1月3日,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申请对其公司委托代理人罗璎虹购物的过程及物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1月5日,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的公证员方某、公证人员刘某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璎虹共同来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五华综合市场二楼的一家招牌为“好又多购物广场”的商铺,罗璎虹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床有“大嘴猴”图案的毛毯和一个有“大嘴猴”图案的水杯,并在付款后当场取得一张一张POS单、一张收据和一张电脑小票。

离开商铺后,公证员对商铺的外观及周围环境进行了拍照。

所购买的物品及POS单、收据、电脑小票由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用封条将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后交由罗璎虹收执。

在上述过程中公证员对上述购买的毛毯、水杯及POS单、收据、电脑小票和封存后的物证进行拍照。

2017年4月28日,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依据上述事实,出具(2017)皖淮正公证字第3005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商铺店面及周围环境照片打印件与当时现场的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毛毯、水杯及POS单、收据、电脑小票及封存后的物证的照片打印件的内容与原件相符。

在确认公证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当庭开拆可见:毛毯一张、橙色水杯一个、收据一张、电脑小票一张,收据上加盖了广州市好又多购物广场花都店的印章,上面写明毛毯55元,杯子15元,杯子上有一个大嘴猴头图案,床单上有按规律的并有大嘴猴头图案。

原告明确本案仅对物证中的水杯主张权利。

对毛毯在(2020)粤0114民初3977案中主张权利。

被告为证明一共入货杯子、毛毯数量各为10个,杯子是从秋兴熟料日杂批发部进货,毛毯是从宝港床上用品进货。

提供了2016年10月9日、2016年11月25日的电脑入库数据。

原告认为该证据是被告单方在电脑上制作,没有销售合同也没有相关的发票及银行流水,不予确认。

原告主张其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00元,提交了号码为12329758的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10000元)、编号为09142816的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6000元),原告表示公证费发票6000元是6个公证共同开具的发票,每个公证1000元。

原告在(2020)粤0114民初3980案中所提交的律师费发票与本案的发票是同一律师费发票。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万悦百货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场地即是(2017)皖淮正公证字第3005号《公证书》载明的购买场地,被告是经营者,该店已于2019年注销。

本院认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第13782135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书面确认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其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所有产品的独占总许可方,有效期至2020年2月28日。

故原告对侵权人侵犯第13782135号注册商标的行为有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上猴头形状的图案与第13782135号注册商标在线条、整体造型和表达上基本相同,通过综合判断,本院认定该商品与第13782135号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了与第13782135号商标近似的图形且未取得原告同意,故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第13782135号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被告提供的电脑入库数据是其单方制作,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被告以此主张其商品有合法来源,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不能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被告作为销售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被告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万悦百货店已注销,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仍在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故对原告诉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鉴于被告造成原告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故本院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侵权者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销售形式、规模、价格、期间、后果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及消除侵权行为对商标声誉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8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明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8000元;

二、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89元,由被告何明涛负担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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