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231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广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礼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广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