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执异154号之一
案件名称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异154号之一异议人(被申请人):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

组织机构代码:568582146。

法定代表人:张发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忠武,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尧,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组织机构代码:748388260。

法定代表人:彭光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晓庆,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汽车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合重工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诉讼保全执行一案中,异议人九合重工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举行了听证。

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九合重工公司向本院提起异议称,2020年1月,因三一汽车公司诉九合重工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19)湘01知民初215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保全标的金额100万元。

现贵院查封异议人资产已经严重超出了贵院出具的标的为100万元的保全裁定金额。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的超标的财产保全措施:1.解除对异议人已经销售给第三人的西安市高陵区房产的查封;

2.解除对异议人持有的青岛吉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冻结;

3.解除其他超出保全裁定标的的银行账户等资产的保全措施。

申请人三一汽车公司辨称,一、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异议人九合重工公司提出异议已经超过了申请复议法定期限;

二、异议人出售泾渭国际城房产在法院查封后,属于违法出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请求法院对其予以处罚;

三、三一汽车公司诉九合重工公司五案,贵院已对其中一案作出判决,认定侵权成立。

法院保全查封的财产中,房产有抵押,汽车等财产的价值不明,法院没有明显超标的查封,且三一汽车公司已追加保全金额。

请求驳回九合重工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申请人三一汽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九合重工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了(2019)湘01知民初2152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九合重工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该案移送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湘01执保27号。

本院立案后对异议人九合重工公司名下的以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1、冻结被申请人九合重工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38×××09账号,冻结额度100万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

2、冻结被申请人九合重工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37×××17_1账号,冻结额度100万元,实际冻结36838.1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

3、冻结被申请人九合重工公司名下中国交通银行80×××57账号,冻结额度100万元,实际冻结9757.86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

4、冻结被申请人九合重工公司名下中国交通银行37×××52账号,冻结额度100万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

5、查封被申请人九合重工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证号:鲁(2019)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号房产。

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

6、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九合重工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高陵区,不动产权证号:陕(2018)高陵区不动产权第XX房产。

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

7.冻结被申请人九合重工公司持有的青岛吉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100万元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8、冻结被申请人九合重工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即墨区蓝鳌路支行93×××97账号,冻结额度100万元,实际冻结9757.86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

2020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20)湘01执保27号《保全结案通知书》,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九合重工公司对本院保全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请求如前所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院保全执行是否超申请标的额查封、冻结异议人九合重工公司财产的问题。

异议人九合重工公司虽然是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但实际上是针对本院的保全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经查,三一汽车公司与九合重工公司之间的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共有五案,案号分别为(2019)湘01知民初2151、2152、2153、2154、3186号,根据三一汽车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每案保全标的额为100万元。

本院在对五案合并保全执行过程中,实际冻结了异议人九合重工公司银行存款合计359732.75元,查封了异议人九合重工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两处房产和14辆汽车以及冻结了异议人九合重工公司持有的青岛吉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500万元股权。

但本院保全结案后,截止2020年7月23日,本院实际冻结异议人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38×××09账号的银行存款已达到了五案申请保全的500万元总金额,对异议人九合重工公司被超额查封、冻结的部分财产应予解除查封、冻结措施,异议人九合重工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

为便于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2020)湘01执异154号执行裁定内容应予适当变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异议人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37×××17_1账号的冻结。

二、解除对异议人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中国交通银行37×××52账号的冻结。

三、解除对异议人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中国交通银行80×××57账号的冻结。

四、解除对异议人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证号:鲁(2019)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号房产的查封。

五、解除对异议人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高陵区,不动产权证号:陕(2018)高陵区不动产权第XX房产的轮候查封。

六、解除对异议人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青岛吉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100万元股权的冻结。

七、解除对异议人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即墨区蓝鳌路支行93×××97账号的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戴 晖审判员 贺元芳审判员 谭斯元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文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