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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区珠珠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民初1148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区珠珠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珠珠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148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珠珠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与天山路交口沧浪东里6号楼005号底商。

经营者:宋莲花。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珠珠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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