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74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三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廊坊市明珠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纪俊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明珠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