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12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所前镇晓宝副食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经营者:王静浩。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杭州萧山所前镇晓宝副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