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76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三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今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食品工业园东(龙旺庄街道办事处纪格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凤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客隆(廊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五大街。
法定代表人:商永田,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烟台今朝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廊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