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31知民初37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湖南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湖南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首市泰芝小吃店,经营场所:吉首市乾城中心。
经营者:樊飞。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首市泰芝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建英审 判 员 彭四海人民陪审员 黄德源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龙声波书 记 员 龙 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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