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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吉首市泰芝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31知民初37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吉首市泰芝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吉首市泰芝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31知民初37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湖南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湖南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首市泰芝小吃店,经营场所:吉首市乾城中心。

经营者:樊飞。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首市泰芝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建英审 判 员  彭四海人民陪审员  黄德源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龙声波书 记 员  龙 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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