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390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永吉,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永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