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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郑永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23903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郑永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永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390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永吉,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永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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