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敏丽,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上诉人李敏丽因与被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2日向上诉人李敏丽送达了《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李敏丽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期满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李敏丽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敏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