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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碧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13096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碧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陈碧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309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碧强,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公民身份号码445************217。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红,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碧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2020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同日,原告以其自身的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碧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碧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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