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260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强,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海城市)3-99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有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