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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清浦区苏荷酒吧、靳灵紫侵害商标权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执55号之二
案件名称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清浦区苏荷酒吧、靳灵紫侵害商标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清浦区苏荷酒吧;靳灵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8执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锡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浦区苏荷酒吧,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江区。

被执行人:靳灵紫,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清浦区苏荷酒吧、靳灵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苏08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经查,被执行人清浦区苏荷酒吧目前被注销,现在的经营场的门店名称为MIXCLUB。

靳灵紫名下有3辆机动车辆,本院查封了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本院向公安发送协助查控函,商请协助查控。

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清浦区苏荷酒吧、靳灵紫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

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8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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