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1154号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5365XM。
法定代表人:宋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周,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华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城区文兴北145号怡雅苑D座首层商铺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H2RR2P。
法定代表人:柳围。
被告:柳围,男,汉族,1985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公民身份号码431************338。
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华鑫服饰有限公司、柳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25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2087.5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12.50元,由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