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523号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慧,浙江贝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浙江贝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丰家居城叶凡卫浴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宏丰家居城建材馆**。
经营者:叶建荣,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骄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宏丰家居城叶凡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郎梦佳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