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2004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号1幢6-3。
法定代表人:何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金粒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八面城镇东街2组284幢1-1。
法定代表人:王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武,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义利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八面城镇西街20组537栋。
法定代表人:张立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武,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金粒粒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辽宁义利农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维佳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贺菲书记员陈俊舟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