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刑终309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欢兰,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公民身份号码452××××××××××××72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
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经一审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延沛,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欢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19)粤2072刑初238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丁欢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原审被告人丁欢兰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罚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商标注册证复制件在收集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有抽样拍摄照片、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等问题均未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刑初238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