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知民初2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寿县姐妹食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汉寿县。
经营者:周小秋。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寿县姐妹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