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051号 原告:陆丽梅,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吴勇,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武侯区欧美斯丹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B-1017,F-1003。
经营者:肖丽华。
被告:四川省欧博丽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清泰村海棠丽景1栋1层4号。
法定代表人:吴勇。
原告陆丽梅与被告武侯区欧美斯丹家具经营部、吴勇、四川省欧博丽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陆丽梅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武侯区欧美斯丹家具经营部、吴勇、四川省欧博丽亚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陆丽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武侯区欧美斯丹家具经营部、吴勇、四川省欧博丽亚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丽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陆丽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