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52号 原告:李青青,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瑞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下骆宅清塘村310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LBKQ30。
法定代表人:吴岳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金华智芽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青青为与被告义乌市瑞秋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青青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7月2日,原告李青青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青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青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青青负担。
原告李青青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