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607刑初1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蓝建伟,男,1990年6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44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
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翠蓉,广东泉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荣洲,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44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
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崇,广东泉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20〕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建伟、吴荣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建伟、吴荣洲及辩护人唐翠蓉、崔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蓝建伟伙同被告人吴荣洲在未取得“HERMES”(中文名称爱马仕)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先后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文凤三巷非法生产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
2020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文凤三巷抓获被告人蓝建伟、吴荣洲,并缴获假冒“HERMES”注册商标手袋共331个及五金配件等物品一批。
经核算,被告人蓝建伟、吴荣洲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61365元。
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蓝建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吴荣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以上事实,被告人蓝建伟、吴荣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余某勇的陈述,被告人蓝建伟、吴荣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初步鉴定书,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微信账号信息、微信截图及转账交易记录,营业执照、委托书、代理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车辆查询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表,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建伟、吴荣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吴荣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蓝建伟、吴荣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二被告人均已预缴了罚金,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辩护人唐翠蓉、崔崇所提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以采纳。
但二辩护人所提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扣押的送货单二张,经查是涉案物证,本院不作处理。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蓝建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
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荣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
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的爱马仕“Lindy”手袋75个、爱马仕“Birkin”手袋164个、爱马仕水桶包32个、爱马仕“Kelly”手袋60个、OPPO牌蓝色手机一台、五金配件402个、色样卡一份、布袋200个、压膜机三台,予以没收销毁;
农业银行卡一张、OPPO牌金色手机一台、Iphone8黑色手机一台,予以发还给物品持有人;
车牌号粤A*****小汽车一辆,予以发还给车辆所有人。
(由扣押机关办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江棣枝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碧珊书 记 员 刘敏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